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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3/14

廉政告知书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提升全市卫生计生系统行风和职业道德建设水平,规范医务人员的行为,促进依法执业,现就廉洁行医告知如下:
1、严格作风建设。深入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省委十项规定精神和市委二十条实施意见的贯彻执行,强化作风建设。
2、遵守规章制度。严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以及医院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按照诊疗常规开展工作。
3、规范诊疗行为。在诊疗过程中,礼貌接诊、文明待人、热情服务、态度和蔼,耐心沟通;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严格控制“抗菌药物使用比例”、“药占比”等。
4、严禁“统方”。严禁医疗卫生人员利用任何途径和方式为商业目的统计医师个人及临床科室有关药品、医用耗材的用量信息,或为医药营销人员统计提供便利。
5、严禁收受“回扣”。严禁利用执业之便谋到不正当利益,严禁接受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生产、经营企业或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形式给予的回扣,严禁参加其安排、组织或支付费用的营业性娱乐场所的娱乐活动。
6、严禁接受患者“红包”、吃请。严禁索取或收受患者及其亲友的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贵重礼物;严禁接受患者任何形式的吃请活动。
7、严禁私自外出行医。严禁不经医院相关职能部门同意,私自外出会诊及手术等。
8、严禁介绍患者到院外药房购买药品等。严禁以各种形式介绍患者到医院附近药房购买药品、医疗器械等。
9、严禁开具虚假证明。严禁以任何形式开具虚假的医学证明。
     市纪委第十三派驻纪检组将加强对上述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规行为。对违反规定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规定,视情节轻重、造成的影响与后果,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党纪政纪处分或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或失职渎职的,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严肃追究领导责任。
 
 
 
 
                                   扬州市江都妇幼保健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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