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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2/2

扬州市江都妇幼保健院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医院内部管理,不断提高妇幼健康服务能力和水平,实现医院治理体系和管理能力现代化,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67号)《关于开展制定医院章程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卫办医发〔2018〕12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8〕88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扬州市江都妇幼保健院章程。
第二条 医院名称为扬州市江都妇幼保健院,英文名称是Yangzhou Jiangdu Maternal and Child Health Hospital,是由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政府举办的公益性医疗保健机构,是承担全区妇幼健康服务与管理职能的公益二类事业单位。
第三条 地址是扬州市江都区仙女镇长江东路143号。
第四条 经济管理实行差额拨款,自主经营。经费来源包括财政拨款收入、医疗保健收入和其它收入。
第五条 开办资金为人民币921万元。
第六条 登记管理机关是扬州市江都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举办单位是扬州市江都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第二章  方针、宗旨、精神、愿景、目标、功能任务
第七条 围绕“以保健为中心,以保障生殖健康为目的,保健与临床相结合,面向群体、面向基层和预防为主”的妇幼卫生工作方针。
第八条 医院宗旨是“母亲安全,儿童优先”。
第九条 医院精神是“仁爱、诚信、敬业、创新”。
第十条  医院愿景是“建成保健与临床融合发展,服务对象满意、工作人员幸福、社会高度信赖的三级妇幼保健院”。
第十一条  医院目标是“降低孕产妇和儿童死亡率,提高母婴保健服务质量”。
第十二条  医院功能任务是“集保健、预防、医疗、康复、科教、行政管理于一体,为妇女儿童提供全生命周期服务”。
 
第三章  组织架构
第十三条   扬州市江都区卫生健康委员会代表区政府行使医院出资人职责,享有医院的举办权、发展权、重大事项决策权和资产收益权等,负责审议医院发展规划、章程制定、重大项目实施、院长绩效考核等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实行党总支部书记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院长全面负责医院的保健、预防、医疗、康复、科教、行政管理工作。医院党总支部领导班子会议研究和决定医院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院长办公会是行政和业务工作议事决策机构。对决策程序、医院发展、重要行政、主要业务、职工利益方面,先由院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再由党总支部领导班子会议研究决定。
 
第四章  党总支部委员会与党总支部书记
第十六条  党总支部委员会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促改革、保落实的领导作用。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总支部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并按分工抓好组织实施,确保院长依法依规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
第十七条  医院设党总支部书记1名、专职副书记1名。党总支部承担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党总支部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党总支部对医院党建工作履行领导、指导和监督责任。
第十八条  党总支部书记主要职权:
1、在江都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党委的领导下,主持医院党总支部全面工作。
2、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医院党总支部各项决议。
3、领导制定党的组织、宣传、纪检、统战、思想政治工作计划,认真组织实施,定期检查、考核、评比、总结。
4、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重大问题及时提交党总支部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5、负责干部教育、培养和考察工作。根据党管干部的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做好干部的选拔、培养、考察、调整、管理工作。
6、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掌握全院职工的思想状况,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7、建立健全党总支部各项制度,搞好党总支一班人的团结。
8、支持党总支部副书记和党总支部委员开展工作。
9、党总支部副书记协助党总支部书记工作。
第十九条  设立党建工作经费,列入年度经费预算,保障党建活动正常开展。
第二十条  党总支部委员会是医院研究重大问题的决策机构,医院健全党总支部委员会议事规则,明确决策范围、程序等事项,不得以党政联席会议代替党总支部委员会议。
第二十一条  党总支部委员会会议内容包括:
1、贯彻执行党中央的路线、方针、政策,江都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党委的重要指示和决定。
2、研究审定党总支部年度工作计划、总结和重要批示报告。
3、讨论研究党支部建设、组织发展、思想政治、工青妇、统战等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4、讨论研究党总支部党风廉政建设问题。
5、按有关规定研究讨论表彰或奖励党支部和党员。
6、按有关规定处理党支部和党员违法乱纪案件。
7、研究医院人才队伍建设重要问题。
8、中层干部任免。
9、研究审定党支部基本管理制度和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
10、研究党务院务公开内容,由办公室在医院网站和“党务院务公开栏”中向职工和社会公开。
11、其它需要议决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二条 条件成熟时成立党总支部办公室,作为党总支的办事机构,负责日常事务和会议资料收集、报批、记录、整理、存档等工作。
第二十三条 开展以党建引领的文化建设,推进医院精神文明建设,强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大力弘扬“敬佑生命、救死扶伤、甘于奉献、大爱无疆”的崇高职业精神,积极选树典型,营造关爱职工、尊重知识的良好氛围,增强医务人员职业荣誉感。加强医德医风建设,塑造行业清风正气。
第二十四条 党总支部充分发挥政治引领作用,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定期召开座谈会等,广泛听取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意见建议;指导工会、共青团、妇联开展技能比武、岗位创争、志愿服务、文体活动等,不断增强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第五章  院长和院长办公会
第二十五条 院长是医院的法定代表人,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本医院法定代表人资格。
第二十六条   院长主要职权:
1、贯彻执行党中央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指示,在医院党总支部的领导下,领导医院的医疗、教学、科研、预防和行政管理等工作。按上级要求,准确、及时有效地完成各项任务,不断进行改革创新,使医院各项工作高效有序进行。
2、领导制定医院长远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按期布置、检查、考核、评比、总结,并向上级领导机关汇报。
3、负责制定并保持医院的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指标,并有具体实施措施。
4、负责组织、检查医疗护理工作,定期深入门诊、病区及其它科室,并采取有效措施,不断提高医疗质量。
5、负责组织、检查临床教学和业务技术学习。
6、负责领导、检查医学科学研究工作计划的拟订和贯彻执行情况,采取措施,促进研究工作的开展。不断运用、开展和引进新技术,提高医疗、教学和科研水平。
7、负责组织、检查医院担负的分级分工医疗工作和社区医疗工作。
8、教育职工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和良好的医德,改进医疗作风和工作作风,改善服务态度。督促检查以岗位责任制为中心的医院各项核心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的执行,严防差错事故发生。
9、根据国家人事制度改革的要求,不断深化改革,建立新型用人机制;组织领导医院工作人员的考核、考察、任免、奖惩、调动及晋升等工作。
10、加强对后勤工作的领导,审查基本建设、物资供应计划,检查督促财务收入开支,审查预决算,关心职工生活,逐步提高职工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和福利待遇。
11、组织落实社会监督制度,及时研究和妥善处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接待工作。
12、经常深入实际,开展调查研究,不断总结经验,抓好典型,以点带面,推动医院各项工作不断深入发展。
13、副院长协助院长负责相应的工作。
第二十七条 院长办公会是医院行政、业务议事决策机构,一般每月召开一次,由院长召集并主持。重要行政、业务工作以及涉及职工利益的重要问题,应当先由院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再由党政领导班子会议研究决定。
第二十八条 医院制定院长办公会议事规则,明确议事范围和程序。属于重大事项决策范围的,应提供相关论证资料,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第二十九条 院长办公会议事范围包括: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法令和上级指示的情况;事关医院全局性、政策性、方向性的问题;医院的权力配置,包括领导成员及科室的分工与调整等问题;干部人事管理权限范围内有关人员的录用、推荐、任免、调动、调整、奖惩等问题;10万元以下的工程类项目、10万元以下的医疗设备购置、10万元以下的信息化建设等项目;医院敏感事项(如人事、分配、奖惩、职工福利等)工作制度和程序的制定与修改;医院制定出台的重大政策、规定;院长认为必须提交讨论的重大事项。
第三十条 实行院务公开,将人、财、物、信息化、学科、基础建设等重要事项的决策在一定范围内公示,接受监督。
第三十一条 办公室负责院长办公会会议资料的收集、报批、记录、整理、存档工作。
 
第六章   职工和职工代表大会
第三十二条 职工是医院运行与发展的主体,具有民主管理的权利,具有参与讨论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绩效分配等相关医院管理制度的权利,具有依法监督“三重一大”事项的权利。
第三十三条 职工代表由职工民主推选产生,代表广大职工的意愿,行使职工赋予的权利。
第三十四条 职工代表大会是医院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利的组织。工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十五条  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审议建议权:定期听取院长的工作报告,审议办院方针、医院长远规划、任期目标和年度计划,并提出意见建议。
2、审议通过权:审议通过院长提出的有关医院建设的重大决策、奖金分配方案、奖惩办法、财务预决算,以及其它重要的规章制度。
3、审议决定权:审议决定职工福利基金使用和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4、评议监督权:评议、监督领导干部,并提出意见建议。
5、做好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
第三十六条 职工代表可以通过适当形式提出建议、意见,工会委员会负责审议,并对有效提案进行调研、答复。
 
第七章  业务管理专业委员会
第三十七条 建立医院质量与安全管理、辖区妇幼保健质量管理、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药事管理、伦理等专业委员会,对专业性、技术性强的决策事项提供技术咨询和可行性论证,为党总支部委员会、院长办公会和职工代表大会决策提供依据。
第三十八条 应根据各专业委员会功能,选拔相应专业专家进入委员会,建立专家考核机制和动态调整机制,体现专业互补、能进能出的原则。
第三十九条 质量与安全管理委员会负责医院质量与安全的宏观管理,对影响医疗质量、医疗安全、后勤安全、信息安全等重大事项集体研究、制定制度、作出决定、监督实施;统筹医疗保健质量与安全管理委员会、辖区妇幼保健质量管理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开展日常活动。建立医疗纠纷全程法治参与体系、指导体系和服务体系,医疗纠纷严格控制在合理范围内。
第四十条 所有专业委员会均下设办公室,负责组织委员会活动,做好资料的整理与归档。
第四十一条  取消药品加成,将药品贮藏、损耗、药事服务等费用计入运行成本,按20%计算药品综合加成率,通过调价和增加财政投入补偿,对补偿有缺口的部分财政兜底。调价方案实行报备管理,所有调整的医疗服务项目均按规定纳入医保报销。
第四十二条  充分发挥医联体作用,完善分级诊疗、远程会诊、医生培训、影像共享、家庭医生签约、健康档案等网络运用。
 
第八章  管理层
第四十三条 管理层包括决策层、管控层和执行层。决策层由党政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构成,负责医院决策管理;管控层由职能科室负责人构成,负责推进、协调、追踪决策层的决定;执行层由业务科室负责人、护士长构成,负责落实决策层的决定。
第四十四条 决策层实行江都区卫生健康委员会任命制。党政负责人按相关管理规定认真履职。履职期间工作表现突出、医院获得省级及以上文明单位、个人获得市级及以上表彰,任期可延长2年。
第四十五条 决策层每年通过述职形式向江都区卫生健康委员会汇报履职情况、向职工通报履职情况,接受上级和职工评议和监督,并在一定范围内开展测评,实现持续改进。
第四十六条 制定管理干部档案管理相关规定,确保档案内容完整、使用规范。
 
第九章 劳动关系
第四十七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等相关规定,与劳动对象签订劳动用工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及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合同制人员参照执行。
第四十八条 严格按照公开、公正、规范的原则,以服务质量、数量和患者满意度为核心,多劳多得、优绩优酬,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原则;对高层次卫生人才、特殊岗位人才可探索实施协议工资、年薪制等分配方式;按照分配向临床一线、关键岗位、业务骨干、高层次人才和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倾斜,适当拉开收入差距的原则,完善绩效管理和绩效工资分配方案,将医院收支结余的50%用于事业发展,50%用于人员奖励。探索实行主要负责人目标年薪制,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负担。
第四十九条 按照服务人口核定医院床位,床位与岗位比例为1:1.3—1.7。制定人员招录计划,分步实施。严格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相关要求,保证招录工作透明、公正。
第五十条 推行备案制管理,作为编制管理的补充,管理形式上与编制人员管理相一致,逐步实现同工同酬同待遇。
第五十一条  建立科学、可操作的专业技术职务评价和聘用机制,优先聘用职业道德优良、工作实绩突出、工作态度端正的医务人员,并建立动态的考核评价机制,任人唯贤,能上能下。
第五十二条  健全人才培养机制,制定职工职业发展规划,分层、分类、分批选拔职工定向培养,使人才数量、素质达到现代化医院标准。
 
第十章  经济活动管理
第五十三条 严格按照医院财务制度、医院会计制度和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要求,健全经济活动制度,做好财务管理和资产管理工作,防止国有资产挪用、流失。
第五十四条 严格排查经济活动廉洁风险点,健全物资、设备、耗材、服务、药品等招标、采购、入出库、使用、盘点、人员轮岗等制度,确保经济活动规范实施。
第五十五条 定期对资产进行清理盘点,保证账实相符,过期、报废资产及时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五十六条 实行内部审计制度。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每年初完成上一年工会经费收支审查,提交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七条 接受的捐赠、资助,必须按照与捐赠单位、捐赠人的约定使用,通过一定形式定期公示,设置单独会计科目核算,接受有关部门和个人的监督。
第五十八条 医院如因解体或并入其它组织,应在办理登记注销前由举办主体成立清算组织,对医院资产进行清算。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事项与国家路线、方针、政策以及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
(二)医院名称、性质、体制、宗旨发生改变;
(三)医院分立或合并;
(四)医院注册登记资金来源发生改变;
(五)医院目前运行机制与现代医院管理要求不一致;
(六)其它需要修改《章程》的情形。
第六十条 《章程》修订要经过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正式稿提交举办主体审批和登记管理部门备案后,以医院名义颁布实施。
第六十一条 《章程》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六十二条 医院如解体,《章程》自行终止。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由医院另行商议。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自举办主体审批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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